受理單位:建物所轄各鄉、鎮、市公所財政課或本局及羅東分局
應備證件:
一、契稅撤銷申報申請書。
二、原申報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
三、原核發免稅證明書或契稅繳款書收據聯及收據副聯正本。
四、已繳納並採直撥退稅者,請附存摺封面影本。
五、由買方(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者:
1.法院判決確定書、和解筆錄等有關證明文件。
2.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
3.原核發免稅證明書或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
處理時間:4天或19天
1.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填寫撤銷契稅申請書,並檢附建物所有權移轉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契稅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免稅證明書向原受理申報之建物所轄各鄉、鎮、市公所財政課或本局或羅東分局申報。
2.承辦人員審核所附申報撤銷契稅證件是否齊全,如有缺漏通知補正。
3.由公所受理時,註銷原查定契稅並函報本局,如已繳納由本局辦理退稅。
4.由本局受理時,審核後註銷原查定契稅,如已繳納並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