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91年4月28日)後遭遇職業災害,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2等級至第15等級規定之項目,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及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職業疾病及失能生活津貼之受僱或自營作業勞工,均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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