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受僱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91年4月28日)後遭遇職業災害致失能程度達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1等級至第10等級規定之項目,經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向雇主請求失能補償,未獲得足額補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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