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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證核發紀錄證明

1. 航空人員經學、術科檢定合格後,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前項檢定民航局得委託機關、團體執行之。

2. 凡持有我國國籍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證者,均可申請。

航空人員檢定證核發紀錄證明 發布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服務內容
    • 1. 航空人員經學、術科檢定合格後,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發給
      檢定證
      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發給航空人員,用以證明持有人具有從事該項專業技能之憑證。
      。前項檢定民航局得委託機關、團體執行之。
    • 2. 凡持有我國國籍
      航空器駕駛員
      指領有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執行航空器駕駛任務之人員,包括機長及副駕駛員。
      檢定證
      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發給航空人員,用以證明持有人具有從事該項專業技能之憑證。
      者,均可申請。
    申辦流程
    備註
    • 1.本人無法領取時,受委託人於代領時,應出具委託書供查驗。
    • 2.通知領取日起1個月內前來領取,逾期且未繳費之申請案件作廢,請重新申辦。
    • 3.
      檢定證
      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發給航空人員,用以證明持有人具有從事該項專業技能之憑證。
      逾期1年以上者,僅核發
      檢定證
      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發給航空人員,用以證明持有人具有從事該項專業技能之憑證。
      核發紀錄證明。
    • 4.Email:[email protected] TEL:(02)2349-6375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標準組
    承辦人員:湯昆霖
    電話:(02)23496375
    傳真:(02)2349610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地址:105008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2樓點我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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