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臨櫃申請由服務人員主動列印)
●納稅人申請:
◎本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本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代理人申請: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納稅人身分證正本(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印章
●繼承人申請:
◎繼承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繼承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繼承人如非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第1順位繼承人者,應附繼承人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查調全戶財產(所得)
◎全戶已成年者身分證正本(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印章。
◎未成年者:無身分證,以戶口名簿代替身分證明文件,並由父母共同代理(若一方未到場者應出具同意書)或監護人代理申請,未成年者攜帶父母或監護人印章。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對於法律上由於歸化時程尚無法取得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3個月核發之戶口名簿正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