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未用電場所,新裝用電設備,申請開始用電,或廢止用電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或暫停用電與終止契約超過復電規定期限之用電場所申請表燈用電。 2. 原已用電場所,劃出其一部分場所申請另外單獨裝表設戶以表燈供電。
1. 凡未用電場所,新裝用電設備,申請開始用電,或廢止用電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或暫停用電與終止契約超過復電規定期限之用電場所申請表燈用電。
2. 原已用電場所,劃出其一部分場所申請另外單獨裝表設戶以表燈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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