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申請人應於實驗開始辦理之日起5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創新實驗開始日期;另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申情人如欲自行終止創新實驗,應於退場機制執行終結後3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同本辦法第20條規定,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出定期報告;第21條規定,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有同條規定所列情形之一者,至遲應於發生次一營業日提出例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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