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應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6條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結果,並檢具應具備書件壹式參份及其電子檔案,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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