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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申請書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法律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請求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之行為即為行政救濟。

復查申請書 發布單位:臺東縣稅務局
服務內容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法律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請求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之行為即為行政救濟。
申辦流程
  • 1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 2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應備物品
  • 一、復查申請書
  • 二、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
  • 三、相關證據。
  • 四、處分書影本。
  • 五、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
作業天數
2個月
聯絡窗口
089-231600轉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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