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鐵道局依「高速鐵路計畫沿線電纜槽暨相關設施使用權處理作業原則」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點規定,辦理高速鐵路沿線電纜槽暨相關設施之申請事宜。 二、電纜槽暨相關設施範圍如下,以專供佈放傳輸電信、資訊、視訊及語音等目的使用之光纜、電纜及其他設備為限: (一)高速鐵路沿線兩側各一電纜槽(北起南港,南至高雄左營車站,總長約三百五十公里。但高鐵里程16K+800以北之台北地區地下隧道段(約自樹林至南港段)採附掛或其它方式提供使用)。 (二)高速鐵路沿線資訊幹線資訊站/投落點引接設施。 (三)南港機房、板橋機房及高雄左營機房。 (四)高速鐵路路權內機房之用地或空間。 三、 申請使用電纜槽暨相關設施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或特許執照之第一類電信業務之業者、或籌設許可證或營運許可證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執照之專用電信及供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之機關(構)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