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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生育給付申辦(單位申辦用)
勞保局提供勞保生育給付臨櫃申請方式。
勞保生育給付申辦(單位申辦用)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勞保局為提供更便捷多元的申請管道,開放被保險人可委託投保單位,透過網路申辦勞保生育給付。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一)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者。
(三)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述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者。
二、給付標準:
(一)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二) 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三)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申辦流程
1
備妥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單位為其申辦之「
同意書
」電子檔(限PDF格式)。
2
經獲授權之投保單位經辦人登入「
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
」代為申請。
(※臨櫃、郵寄及線上申辦等申請方式只須選擇一項辦理即可,如重複送件因須併案審查,反而會增加核付的時間。)
應備物品
一、同意投保單位代為線上申辦勞保生育給付
同意書
。
二、獲授權之單位經辦人自然人憑證。
(※被保險人如尚未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勞保局將另行通知補送出生證明書。
)
作業天數
勞保局受理後,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參考資料
勞保生育給付更多資訊
投保單位線上申辦作業相關Q&A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生育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1460、1468
傳真:(02)23920235
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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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線上申辦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勞保生育給付臨櫃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一)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者。
(三)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述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者。
二、給付標準:
(一)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二) 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三)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申辦流程
1
備妥應備文件。
2
填寫好申請書。
3
以臨櫃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一、必備:
(一)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二、選備:
(一)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二) 死產者,應檢附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產婦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死產日期及原因)。
(三) 檢附之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足資辨識之英文證明文件得免附中文譯本):
1.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作業天數
勞保局受理後,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參考資料
勞保生育給付更多資訊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生育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1460、1468
傳真:(02)23920235
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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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勞保生育給付郵寄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一)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者。
(三)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述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者。
二、給付標準:
(一)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二) 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三)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申辦流程
1
備妥應備文件。
2
填寫好申請書。
3
以郵寄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一、必備:
(一)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二、選備:
(一)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二) 死產者,應檢附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產婦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死產日期及原因)。
(三) 檢附之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足資辨識之英文證明文件得免附中文譯本):
1.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作業天數
勞保局受理後,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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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生育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1460、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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