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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辦
#同線上申辦#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辦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申辦資格
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間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申辦流程
1
持自然人憑證登入。
2
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之「
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
」申請。
應備物品
自然人憑證。
作業天數
2週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電話:(02)23961266 #6066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點我看地圖
我要線上申辦
服務內容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申辦資格
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間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申辦流程
1
填寫好申請書。
2
以臨櫃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 另外也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由本人親自或填妥
委託書
委託他人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應備物品
一、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二、有以下情形者,需再檢附相關資料:
(一) 未辦理出生登記者,應檢附嬰兒出生證明書。
(二) 早、死產者,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證明書。
(三)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1.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 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上述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2-3週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電話:(02)23961266 #6066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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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服務內容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申辦資格
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間分娩或
早產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申辦流程
1
填寫好申請書。
2
以郵寄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一、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二、有以下情形者,需再檢附相關資料:
(一) 未辦理出生登記者,應檢附嬰兒出生證明書。
(二) 早、死產者,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證明書。
(三)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1.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 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上述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2-3週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電話:(02)23961266 #6066
地址:100023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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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
[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