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推動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經營補助

一、補助對象:負責維護管理第二點所稱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之地方政府。 二、補助範圍:  (一)社區參與客家文化及產業之計畫。  (二)客家語言、文化相關之傳習或推廣計畫。  (三)客家特色產品之展示、推廣計畫。  (四)客家文化相關之人才培育、訓練、產業輔導或研討(習)計畫。  (五)館際交流合作計畫。  (六)觀光休憩資源整合行銷計畫。  (七)營造全國示範型客家生態博物館之整體營運維持計畫(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為聚落或依都市計畫法劃設為客家文化保存區)。  (八)其他能促進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經營之計畫。 三、補助原則:  (一)計畫執行對於提升設施自償率或增加設施收益之效益顯著者,優先補助。  (二)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其最高補助比率為第一級不列入補助對象,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六,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三)本會補助款,應納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  (四)計畫結束後應檢附成果報告書三份。  (五)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六)水、電、庶務、消防安檢、人事支出等經常維持費用,不予補助;但營造全國示範型客家生態博物館之整體營運維持計畫不在此限。  (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起,同一設施獲本會依本要點補助者,至多以五年為限。但連續二年未達成本會核定該設施績效目標者,第三年起不再補助。

推動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經營補助 發布單位:客家委員會
  • 服務內容
    •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客家文化,活絡地方文化及產業活動,促進
      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
      係指以協助客家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揚,或客家產業之行銷推廣與創新發展為主要目的所建置之館舍。
      之有效利用。
    • 二、補助對象:負責維護管理第二點所稱
      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
      係指以協助客家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揚,或客家產業之行銷推廣與創新發展為主要目的所建置之館舍。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三、補助範圍:
      • (一) 社區參與客家文化及產業之計畫。
      • (二) 客家語言、文化相關之傳習或推廣計畫。
      • (三) 客家特色產品之展示、推廣計畫。
      • (四) 客家文化相關之人才培育、訓練、產業輔導或研討(習)計畫。
      • (五) 館際交流合作計畫。
      • (六) 觀光休憩資源整合行銷計畫。
      • (七) 營造全國示範型客家生態博物館之整體營運維持計畫(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為聚落或依都市計畫法劃設為客家文化保存區)。
      • (八) 其他能促進
        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
        係指以協助客家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揚,或客家產業之行銷推廣與創新發展為主要目的所建置之館舍。
        活化經營
        係指為增進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建置之功能,提升社區居民或其他社會大眾參與、使用情形,同時有利於自主營運發展所採行之相關措施及方法。
        之計畫。
    • 四、補助原則:
      • (一) 計畫執行對於提升設施自償率或增加設施收益之效益顯著者,優先補助。
      • (二) 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其最高補助比率為第一級不列入補助對象,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六,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 (三) 本會補助款,應納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
      • (四) 計畫結束後應檢附成果報告書三份。
      • (五) 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 (六) 水、電、庶務、消防安檢、人事支出等經常維持費用,不予補助;但營造全國示範型客家生態博物館之整體營運維持計畫不在此限。
      • (七)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起,同一設施獲本會依本要點補助連續二年未達成本會核定該設施績效目標者,第三年起得不再補助。
    申辦流程
    • 1
      各申請單位應於十月二十日前向本會提出下一年度之申請計畫或本會通知受理期限前提出申請計畫。
    • 2
      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表、計畫書等各十五份,連同電子檔一份送本會,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 3
      鄉(鎮、市、區)公所應檢齊上述文件,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彙送本會辦理。
    • 4
      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 5
      表件不全者,經本會函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作業天數
    約1至2個月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客家委員會
    承辦人員:洪智偉
    電話:(02)89956988#561
    傳真:(02)89956987
    地址:242303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點我看地圖
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