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負責維護管理第二點所稱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之地方政府。 二、補助範圍: (一)社區參與客家文化及產業之計畫。 (二)客家語言、文化相關之傳習或推廣計畫。 (三)客家特色產品之展示、推廣計畫。 (四)客家文化相關之人才培育、訓練、產業輔導或研討(習)計畫。 (五)館際交流合作計畫。 (六)觀光休憩資源整合行銷計畫。 (七)營造全國示範型客家生態博物館之整體營運維持計畫(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為聚落或依都市計畫法劃設為客家文化保存區)。 (八)其他能促進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經營之計畫。 三、補助原則: (一)計畫執行對於提升設施自償率或增加設施收益之效益顯著者,優先補助。 (二)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其最高補助比率為第一級不列入補助對象,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六,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三)本會補助款,應納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 (四)計畫結束後應檢附成果報告書三份。 (五)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六)水、電、庶務、消防安檢、人事支出等經常維持費用,不予補助;但營造全國示範型客家生態博物館之整體營運維持計畫不在此限。 (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起,同一設施獲本會依本要點補助者,至多以五年為限。但連續二年未達成本會核定該設施績效目標者,第三年起不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