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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林業科學學術期刊投稿作業

台灣林業科學學術期刊投稿作業 發布單位:農業部林業試驗所
  • 服務內容
    本刊為季刊,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出版,利用台灣林業科學線上投審稿作業系統隨時接受投稿。
    投入系統之稿件經由系統送請,至少二位相關學者專家審查,作者負有校稿的責任,確定報告正確無誤。經本刊接受之稿件,為配合著作權法及國際慣例,作者應簽署著作權讓與協議。
    申辦資格
    本刊為學術性刊物,歡迎全球學者專家投稿。
    • 一、 稿件內容包括
      • (一) 森林生物與生態(含遺傳、育林與土壤等)
      • (二) 森林經營(含集水區、病蟲害、林火、遊樂與野生動物等)
      • (三) 生物技術
      • (四) 木材科學
    • 二、 刊登稿件包括
      • (一) 研究報告(Research paper)
      • (二) 研究簡報(Research note)
      • (三) 學術論述(Review article)
      • (四) 專論(Monograph)
    申辦流程
    • 1
      作者至台灣林業科學線上投審稿作業系統申請帳號並上傳稿件。由助理編輯接獲系統通知有新稿件後,辦理登錄編號及稿件格式之審閱,後分為不符合稿約規定者,填具「修正通知單」逕予退回作者修正,以及符合稿約規定者,將稿件及相關之審查文件,送交總編輯。
    • 2
      總編輯依稿件主題指定負責執行編輯。再由執行編輯依稿件之性質及類別,聘請二位學者專家擔任審查人並將稿件送審。並由審查人送出審查意見後,透過系統將審查意見送回作者修正,往返數次直至通過審查。
    • 3
      執行編輯完成前述之審查作業後,併同該等論文稿件及相關之審查作業及意見等資料,送請總編輯核閱。經總編輯同意發表之稿件,逕交助理編輯送英文編輯辦理英文之潤飾及修正。助理編輯接獲英文編輯修正後之稿件後,將英文編輯之修正意見及「本所發行刊物著作權授權同意書」送交作者修正及簽署。
    • 4
      作者將英文修正後之完整稿件、清晰之原圖、表、光碟各乙份及著作權授權同意書送交助理編輯。由助理編輯將稿件送交廠商編排打樣,並經助理編輯、執行編輯、作者、總編輯確認打樣稿後,印刷出版。
    應備物品
    • 一、註冊台灣林業線上科學投審稿作業系統。
    • 二、符合格式與內容之相關稿件。(詳細撰稿格式請至本刊投審稿系統網頁參考本刊稿約)
    作業天數
    從投稿到審查完成約估90天(視審查人及作者回復時間及修改次數而定)。
    備註
    「台灣林業科學」論文審查及出版作業流程
    • 一、 說明
      「台灣林業科學」係由本所發行之學術期刊,其出版經費及相關行政作業係由林業推廣系統籌辦理。唯此學術期刊並非本所之所刊,而係開放供全球林業相關研究人員發表之期刊,故由本所另成立功能性之編輯群,專責稿件審查、編輯事務。
    • 二、 本刊之助理編輯接獲稿件後,即辦理登錄編號及格式之審閱,如果不符合稿約規定,則填具「修正通知單」逕予退回作者修正;符合稿約規定者,則將稿件及相關之審查文件,送交執行編輯。如果該稿件曾以相同或類似之題目送審而被退稿,另需將前次之原稿及審查結果送交執行編輯核閱。
    • 三、 編輯委員會應建立相互迴避之機制,即執行編輯如為文稿之作者,則由助理編輯送請總編輯另指派其他執行編輯辦理後續之審查作業,如總編輯為文稿之作者,則由負責該領域之執行編輯代理行使總編輯之職責。
    • 四、 執行編輯於初接獲稿件後,如其報告內容為
      • 1.不合時宜,
      • 2.與已發表過之論文雷同,
      • 3.非屬本期刊之內容屬性,
      • 4.前次退稿之原因尚未消失,應簽請總編輯或報請編委會決定退稿。
    • 五、 審查之作業程序:
      • (一) 依稿件之性質及類別,聘請二位學者專家擔任主審人(本所編輯委員會之委員,亦得應聘為主審人),並經總編輯同意。
      • (二) 執行編輯在辦理稿件之送審作業過程中,應注意時間流程之規定(初次審查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如有問題時(如審查時間逾期、拒絕擔任審查等),應隨時主動與總編輯保持聯繫,以減少文稿(件)傳遞之作業。
      • (三) 執行編輯在接獲主審人之審查意見後,依次列原則辦理後續作業:
        • 1. 應詳讀審查人之審查意見,並研判其審查是否嚴謹,如有必要(如審查人未提出具體意見、未建議通過或不通過審查),應主動與總編輯協商是否另聘審查人。
        • 2. 如審查意見為「不需修訂即可刊登」,則送請總編輯核閱以同意發表。
        • 3. 如審查意見為「修正後刊登」,則將主審人之審查意見及稿件送回作者修正,並可適時對審查結果(接受發表與否)表示意見;經作者完成修正之稿件,由執行編輯審閱主審人之意見是否已被尊重且完成稿件之修正後,送請總編輯核閱以同意發表。
        • 4. 如審查意見為「重新改寫後再審」,執行編輯可依其專業逕行決定接受與否,或可送請原主審人進行複審,亦或送請第三位進行審查。
        • 5. 如審查意見為「不適合刊登」,執行編輯應詳述退稿之理由後,再送請總編輯具名辦理退稿。
      • (四) 無論是「修正後刊登」或「重新改寫後再審」,作者修正或改寫文稿之期間均以三個月為限(國外投稿者之修正或改寫期限為六個月),如超過期限,原稿件則視同退稿。
      • (五) 執行編輯如已完成前述之審查作業後,併同該等論文稿件及相關之審查作業及意見等資料,送請總編輯核閱,以決定是否同意接受發表或退稿。
    • 六、 經總編輯同意發表之稿件,則逕交助理編輯送英文編輯辦理英文之潤飾及修正。助理編輯接獲英文編輯修正後之稿件後,將英文編輯之修正意見及「本所發行刊物著作權授權同意書」送交作者修正及簽署。
    • 七、 作者於英文修正後,應將修正後之完整稿件、清晰之原圖、表、光碟各乙份及著作權授權同意書送交助理編輯。
    • 八、 助理編輯依審查通過之日期,排定出版之優先順序。英文稿件如於該卷期之出刊前三個月獲審查通過者,將優先予以刊登。
    • 九、 排版、校稿與出版
      • (一) 助理編輯將稿件(含原圖、表及磁片)送交契約廠商進行排版。作者詳實校對後,通知契約廠商取回修正,再送回作者複校。
      • (二) 作者複校後,由助理編輯先就版面構成是否適當進行核對,再轉送執行編輯核對文稿內容。
      • (三) 執行編輯在核對過程中,如果發現文稿仍有許多格式或內容錯誤而作者未修正,則由執行編輯逕行代為修正或退回作者修正。
      • (四) 執行編輯在核對文稿無誤後,即將稿件送請總編輯核閱,總編輯於核閱後,再送回助理編輯以通知契約廠商取回修正。
      • (五) 廠商送回第三次校稿後,由助理編輯送請執行編輯做最後核閱,經核對無誤並簽名確認後即可辦理印刷作業。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農業部林業試驗所技術服務組
    承辦人員:黃婷沅、許明峰、康碩容
    電話:(02)23039978#3888、3890、3895
    傳真:(02)23019294
    地址:100051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60號4樓點我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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