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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本人死亡給付申請
勞保局提供勞保本人死亡給付臨櫃申請方式。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申請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勞保本人死亡給付臨櫃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可由支出殯葬費用者申請喪葬津貼,及由遺屬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如被保險人在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遺屬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二) 被保險人已退保,於領取勞保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可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三)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可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二、給付標準:
(一) 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發給喪葬津貼5個月;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10個月。
(二) 遺屬津貼:
1.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發給10個月。
2.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發給20個月。
3.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已滿2年者發給30個月。
(三) 遺屬年金: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公式:保險年資x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勞保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申辦流程
1
填寫「勞工保險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並經投保單位確認用印。(如被保險人為退保後死亡,得不經投保單位用印,由受益人自行提出申請)
2
檢附受益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應備證件。
3
以臨櫃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一、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填寫範例)。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
(記事請勿省略)
四、申請喪葬津貼者需另檢附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如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五、申請遺屬年金者需另檢附符合請領條件之相關佐證資料:
(一) 以「在學」資格申請者(子女或孫子女):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
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應於每年9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
(二) 以「無謀生能力」資格申請者: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宣告之證明文件。
(三) 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申請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作業天數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發給。
備註
一、被保險人本人死亡之喪葬津貼與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應擇優請領。
二、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應擇一請領,且經核付後不得變更。
參考資料
請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及條件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2263
傳真:(02)23415731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點我看地圖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勞保本人死亡給付郵寄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一、請領資格: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可由支出殯葬費用者申請喪葬津貼,及由遺屬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如被保險人在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遺屬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二) 被保險人已退保,於領取勞保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可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三)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可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二、給付標準:
(一) 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發給喪葬津貼5個月;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10個月。
(二) 遺屬津貼:
1.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發給10個月。
2.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發給20個月。
3.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已滿2年者發給30個月。
(三) 遺屬年金: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公式:保險年資x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勞保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申辦流程
1
填寫「勞工保險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並經投保單位確認用印。(如被保險人為退保後死亡,得不經投保單位用印,由受益人自行提出申請)
2
檢附受益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應備證件。
3
以郵寄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一、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填寫範例)。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
(記事請勿省略)
四、申請喪葬津貼者需另檢附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如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五、申請遺屬年金者需另檢附符合請領條件之相關佐證資料:
(一) 以「在學」資格申請者(子女或孫子女):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
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應於每年9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
(二) 以「無謀生能力」資格申請者: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宣告之證明文件。
(三) 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申請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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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被保險人本人死亡之喪葬津貼與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應擇優請領。
二、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應擇一請領,且經核付後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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