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條件: (1)具備本國籍之國民,不限年齡,惟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2)外籍人士,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2項規定,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 政府資訊者為限,應併附居留證或護照等相證明文件影本。必要時,應提具該國法令無限制中華 民國國民申請應用該國政府資訊之相關證明資料。 2.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教育部檔案者,應填具「教育部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以書面載明下 列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 並應提出委任書;如 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3)申請項目。 (4)檔案名稱與內容要旨。 (5)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6)申請目的。 (7)申請日期。 (8)本部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載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