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且設籍於雲林縣。 2.申請攤(鋪)位,除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 3.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 4.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期限,以四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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