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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立案申請

依人民團體法、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辦理全國性社會團體立案申請。

社會團體立案申請 發布單位: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 服務內容
    人民團體法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辦理全國性社會團體立案申請。
    申辦資格
    發起人須為成年,並應有30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申辦流程
    • 1
      申請者請先至全國性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基本資料,以郵寄方式提交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暨相關資料予內政部(收件人: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地址: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 2
      內政部函送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資料,俟各機關皆回函後,函復申請者/發起人代表(擇一)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或准予籌組。
    • 3
      社會團體線上報送籌備期間相關文件(限6個月內完成)。
    • 4
      社會團體召開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暨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並函報內政部申請許可立案,經內政部審查函復許可立案或補正通知。
    應備物品
    • 一、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
    • 二、章程草案。
    • 三、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
    • 四、發起人名冊。
    • 五、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明影本。
    • 六、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作業天數
    60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職業團體科:(02)2356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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