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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立案申請
依人民團體法、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辦理全國性社會團體立案申請。
社會團體立案申請
發布單位: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依
人民團體法
、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辦理全國性社會團體立案申請。
申辦資格
發起人須為成年,並應有30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申辦流程
1
申請者請先至
全國性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
登錄基本資料,以郵寄方式提交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暨相關資料予內政部(收件人: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地址: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2
內政部函送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資料,俟各機關皆回函後,函復申請者/發起人代表(擇一)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或准予籌組。
3
社會團體線上報送籌備期間相關文件(限6個月內完成)。
4
社會團體召開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暨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並函報內政部申請許可立案,經內政部審查函復許可立案或補正通知。
應備物品
一、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
四、發起人名冊。
五、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明影本。
六、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作業天數
60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職業團體科:(02)23565424
下載郵寄申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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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