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備證件
1. 戶口名簿(遷入地、遷出地)。
2. 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未成年人申請遷徙,如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5. 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相片規格2吋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如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者,或未滿14歲且未申領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6. 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憑下列證件之一辦理(免提遷入地戶口名簿):
(1)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收據辦理。
(5)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7. 委託書。
● 繳費說明
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