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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結婚登記

● 應備證件

1.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

2. 結婚書約

3. 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附繳單身證明。(但經法院公證結婚者免提)

4.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81年9月18日)公布施行後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憑大陸有關機關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

5. 當事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宜蘭縣政府 結婚登記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 應備證件
      • 1.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
      • 2. 結婚書約
      • 3. 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附繳單身證明。(但經法院公證結婚者免提)
      • 4.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81年9月18日)公布施行後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憑大陸有關機關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
      • 5. 當事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申辦流程
    • 1
      國外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
    • 2
      雙方在國外結婚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外文(中譯文)證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 3
      前揭一.二項之外文證件,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 4
      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辦結婚登記,除檢附結婚.單身證明文件外(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件,應依規定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該大陸配偶之入出境許可證須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及通過面談該入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1個月】更改為【6個月】之延期戳記,作為大陸配偶入境辦理結緍登記之核驗依據。
    • 5
      與外國人結婚,如該配偶未親自前往辦理結緍登記,應檢附【擬取中文姓名同意書】,如係於國外作成,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聯絡窗口
    宜蘭市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322229 傳真 :(03)9358674
    羅東鎮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575952 傳真 :(03)9564970
    蘇澳鎮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963080 傳真 :(03)9973312
    頭城鎮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771294 傳真 :(03)9774590
    礁溪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882470 傳真 :(03)9884027
    壯圍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385097 傳真 :(03)9382176
    員山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223394 傳真 :(03)9225170
    冬山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591437 傳真 :(03)9590862
    五結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501841 傳真 :(03)9601336
    三星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892233 傳真 :(03)9893193
    大同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801178 傳真 :(03)9801298
    南澳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981044 傳真 :(03)998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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