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備證件
1.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
2. 結婚書約
3. 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附繳單身證明。(但經法院公證結婚者免提)
4.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81年9月18日)公布施行後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憑大陸有關機關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
5. 當事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