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工業(廠)用地課徵地價稅

工業(廠)用地課徵地價稅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18條。
    • 2.申請對象: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 3.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即 9 月 22 日前,如遇例假日或停班順延至下一個辦公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申辦資格
    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
    申辦流程
    • 1
      申請。
    • 2
      受理。
    • 3
      文件是否備齊、是否補正。
    • 4
      實地勘查。
    • 5
      審核後函復。
    應備物品
    • 1.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 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作業天數
    一般:9天
    會勘:23天
    聯絡窗口
    地價稅諮詢服務電話(07)7410141分機:531-537
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