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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地價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地價稅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
    • 2.申請對象: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 3.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即 9 月 22 日前,如遇例假日或停班順延至下一個辦公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申辦資格
    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
    申辦流程
    • 1
      申請。
    • 2
      受理。
    • 3
      文件是否備齊、是否補正。
    • 4
      應否實地勘查、實地勘查。
    • 5
      審核後函復。
    作業天數
    一般:9天
    會勘:23天
    聯絡窗口
    地價稅諮詢服務電話(07)7410141分機:53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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