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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服務內容
1. 法令依據: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
。
2. 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申辦資格
1. 身障者領有駕駛執照:
(1) 車輛為身障者所有。
(2) 身障者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仍在有效期限。
2.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
(1) 車輛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地址二親等內親屬所有。
(2) 身障者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仍在有效期限。
申辦流程
1
申請。
2
受理。
3
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補正。
4
核定。
5
函復申請人。
應備物品
(一)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有駕駛執照時(以每人1輛為限)
1.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正反面)。
2. 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執照影本。
(車主需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3. 身心障礙者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二)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無駕駛執照時(以每一身心障礙者1輛為限)
1. 戶口名簿影本,車輛為本人或配偶所有時得以身分證影本代替。
(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其配偶或同戶二親等內親屬)
2.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正反面)。
3. 行車執照影本。
(三) 欲採直撥退稅者,請檢附申請人(車主)本人存摺帳號影本。
作業天數
7天
備註
申辦注意事項:
1.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排氣量2400c.c.或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以下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超過部分仍須繳納差額。
2.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逾期不予受理。
3. 每1身心障礙者以申請1輛為限。
參考資料
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要件
聯絡窗口
使用牌照稅諮詢服務電話:
(07)74101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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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