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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
96年4月1日起各戶政事務所受理
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96年4月1日起各戶政事務所受理
申辦資格
1.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注意次數限制。
2.姓名條例第13條前段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如為成年人則以本人為申請人。
申辦流程
1
輸入當事人及申請人資料,選擇姓名變更/冠姓/從姓登記作業。變更項目選擇回復傳統姓名,並選擇適用法條及附繳證件。
2
於當事人申請資料輸入傳統姓名,宜尊重當事人意願自行決定是否使用「・」符號或全形空白格斷句,系統可允許輸入50個全型字(含空白字元)。惟國民身分證因版面限制,姓名欄位僅得列印15個全型字,倘16個字以上,該欄位改採人工書寫。資料驗證後確認記事,存檔。
3
依內政部99年3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90047401號函,回復傳統姓名者第1次得免費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相關證件。
應備物品
1.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
2.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相片1張,得免繳交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國民身分證規格)。
3.按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申請人應填具「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漢人)姓名及更正姓名申請書」。
4.如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備註
1.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年滿14歲者,戶政機關應確認當事人無前揭限制改名之情事。
2.當事人之傳統姓名應符合其文化慣俗,倘有疑義,得依原住民族委員會92年10月8日原民企字第0920029283號函規定,應確認其民族別,再請該族專家或耆老協助查明其傳統姓名之取名方式是否符合該族傳統文化。
3.內政部彙整「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換發證件彙整表」協助輔導民眾申請換發相關證照,並得依該部86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8605098號函規定提供免費戶籍謄本,俾利民眾向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改註姓名。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民政處-戶政科
承辦人員:吳小姐
電話:03-5518101#2175
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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