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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終止收養登記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申辦資格
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申辦流程
請詳見服務內容或洽聯絡資訊
應備物品
1.終止收養書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 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14條規定 (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3.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4.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
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5.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登記,無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逕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
備註
1.養子女為未成年者,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2.養子女未滿7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養子女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如無法定代理人,宜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俟法院指定監護人後再受理終止收養登記。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3.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4.終止收養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所應逕為登記。
5.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民政處-戶政科
承辦人員:吳小姐
電話:03-5518101#2175
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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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說明不清楚
服務內容有誤
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egov@service.gov.tw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