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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一、法令依據:新竹縣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三、補助標準: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新竹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新竹縣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作業要點。
    • 二、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 三、補助標準: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申辦資格
    • 一、補助對象為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且符合下列要件:
      • (一)均無自有住宅。
      • (二)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 (三)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 (四)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申請時切結取得本辦法租金補貼資格後,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
      • (五)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關係。
      • (六)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但經本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前項承租住宅之租金補貼,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本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 二、租賃住宅,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應登記應登記含有「住」、「住宅」 、「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或未登記主要用途者,該建物之用途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經取得合法房屋證明或經本府協助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或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本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物之事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申辦流程
    • 1
      應備齊應備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 2
      由公所完成初審,再送本府核定後撥款。
    應備物品
    • 一、申請表
    •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四、房屋租賃契約書(應請村里長證明)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三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等其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影本。
    • 五、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備註
    • 一、房屋租金補助應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實發放,每三個月發放一次,未達三個月者按實際租期發放。
    • 二、補助之發給溯及至申請日當月份發給,但檢附文件不全且未於指定期限內補齊者,自文件補齊日起始行發給。
    • 三、本要點補助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一年為限;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受補助人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公所重新提出申請。補助期間如地址有變更時,受補助人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依第七點規定重新申請,逾期不辦理者,本府應停發補助並追回溢領款項。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停發補助外,並應將溢領金額繳回。
      • (一)租賃契約無效、解除或終止。
      • (二)申請人出境離開臺灣地區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 (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經註銷者。
      • (四)有不符第二點規定補助資格者。
      • (五)遷離本縣行政區域者。
      • (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未親自居住者。
      • (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進福利機構者。
      • (八)租賃為虛偽情事者。
    • 五、本府得隨時抽查申請人有關文件,申請人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項補助時,應予停發補助並追回已領款項,其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六、補助受理名額以當年度編列預算額度為限,名額超過時,由本府依受理先後順序決定之。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產業發展處-都市設計審議科
    承辦人員:范小姐
    電話:(03)5518101#6187
    地址:302099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點我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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