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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畜牧場登記
申辦畜牧場登記
申辦畜牧場登記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申辦畜牧場登記
申辦資格
一、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都市計畫土地:農業區;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農牧、養殖用地等,另包括得為從來使用之土地),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 積80%。
二、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如具2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並經公所核發證明等。
三、應設置廢污水處理設備並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
四、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應全部具備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設置標準 。
五、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畜牧場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畜牧場經營計畫書、畜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土地及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自有者免附)、經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或排放許可證。
六、畜牧場於許可設立後(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應於1年內完成建場,並於完成後1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畜牧場登記證。
七、畜牧設施完工並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
申辦流程
1
可作畜牧設施之土地(農業用地應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2
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築執照→取得開工證明,依許可內容興建設施,設施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
3
申請畜牧場登記→備妥相關申請文件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初審→公所辦理初審合格後轉縣府複審→縣府現勘→審查合格發給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牧場合法運作。
應備物品
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二、畜牧場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坐落於都市計畫區者,並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能以電子方式取得者,免予檢附 。
三、經營計畫書。
四、畜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
五、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六、依環境保護法規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應提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免予檢附。
備註
一、畜牧場應置獸醫師或有特約獸醫師,負責畜牧場 之畜禽衛生管理。
二、土地非申請人所有時,應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私有土地管理者之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三、土地為共有者,應附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使用同意書。
四、畜牧場內密閉式之鋼筋混凝土與磚牆構造之畜禽舍或管理室、飼料調配室及畜禽產品處理室等畜牧設施之建築執照影本。
五、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設施,應提出核准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六、畜牧場變更登記作業:(一)畜牧場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或家畜、家禽種類時,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 ,不得申請變更登記。
七、畜牧場停業、歇業規定:(一)歇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畜牧場登記證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畜牧場登記並註銷登記證書。
(二)停業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停業報告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
(三)停業超過一年或場內主要畜牧設施已搬遷者,視為歇業,應依第一款規定辦理。屆期不辦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逕為廢止其畜牧場登記,並註銷登記證書。
(四)無法於停業期限屆滿前復業,且具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停業期限;其申請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限不得 超過一年。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農業處-漁牧科
承辦人員:陳先生
電話:03-5518101#2947
傳真:03-5510241
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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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ov@service.gov.tw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