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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有林林產物採運申請

依據森林法第45條,凡伐採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查驗,始得運銷。其伐採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伐採時應遵行事項及伐採查驗之規則,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

公私有林林產物採運申請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
  • 服務內容
    依據森林法第45條,凡伐採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查驗,始得運銷。其伐採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伐採時應遵行事項及伐採查驗之規則,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
    申辦資格
    依據森林法第3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之公有、私有林地之所有權人。
    申辦流程
    詳如「新竹縣公私有林林產物採運標準作業流程圖及說明表」。
    應備物品
    檢附下列資料一份:
    • 1.填具公私有林林產物採運申請書。
    • 2.土地登記謄本。
    • 3.地籍圖謄本(需標示伐採區域位置)。
    • 4.森林登記證。
    • 5.公私有林林產物伐採跡地造林(利用)計畫書。
    • 6.公私有林林產物伐採道路及水土保持計畫切結書。
    • 7.身分證影本。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農業處-森林暨自然保育科
    承辦人員:詹先生
    電話:03-5518101#2922
    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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