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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籌設申請

休閒農場籌設申請

休閒農場籌設申請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
  • 服務內容
    休閒農場籌設申請
    申辦資格
    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場域,應具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且場域整體規劃之農業經營,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5款 (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 規定。」;復依同辦法第17條規定:「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休閒農場面積百分之九十,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1公頃。但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或離島地區者,不得小於0.5公頃。
    • 二、休閒農場應以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
    • 三、全場至少應有一條直接通往鄉級以上道路之聯外道路。
    • 四、土地應毗鄰完整不得分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 場內有寬度六公尺以下水路、道路或寬度六公尺以下道路毗鄰二公尺以下水路通過,設有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
      • (二) 於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後,因政府公共建設致場區隔離,設有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
      • (三) 位於休閒農業區範圍內,其申請土地得分散二處,每處之土地面積逾0.1公頃。」
        • 2. 申請人得依同辦法第21條規定劃設各項休閒農業設施,並依第24條第2項規定:「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但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設施項目者,不列入計算。其餘農業用地須供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
    申辦流程
    • 1
      休閒農場申請審查流程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申請休閒農場籌設審查,第二階段為申請休閒農場內各項設施之容許使用審查(屬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5~22款者;需併同簡易水保或水土保持計畫申請)或興辦事業計畫書(屬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1~4款者),第三階段為申請核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
    • 2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附經營計畫書1式5份向本府提出申請;倘申請籌設休閒農場面積面積在10公頃以上,應填具申請書並附經營計畫書1式10份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由本府初審通過後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核;經營計畫書內容請依同辦法第20條規定撰寫。
    • 3
      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依「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提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1式5份至本府,並得併同休閒農場籌設提出申請。
    應備物品
    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五份。
    • 1.申請書。
    • 2.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3.3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4.基地現況使用及範圍圖(以比例尺1/25000的地形圖繪製或1/1000的像片基本圖縮圖或地籍圖繪製)。
    • 5.地理位置圖(比例尺1/25000的地形圖繪製;申請面積未達二公頃得以其他足以表明位置之地圖繪製)。
    • 6.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 7.分區構想配置圖。
    • 8.地籍圖騰本。
    • 9.現有設施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相關證照。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農業處-輔導科
    承辦人員:鄭小姐
    電話:03-5518101#2954
    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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