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藥事法第27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藥商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違者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藥局如需利用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請依「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辦理;目前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之醫療器材以第一等級及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29日衛授食字第1101601942號公告附件所列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品項為限。 三、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業者,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變更登記,違者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至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