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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藥商局申請登記

一、依據藥事法第27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藥商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違者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藥局如需利用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請依「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辦理;目前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之醫療器材以第一等級及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29日衛授食字第1101601942號公告附件所列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品項為限。 三、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業者,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變更登記,違者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至15萬元罰鍰。

販賣業藥商局申請登記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依據藥事法第27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藥商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違者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二、藥局如需利用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請依「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辦理;目前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之醫療器材以第一等級及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29日衛授食字第1101601942號公告附件所列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品項為限。
    • 三、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業者,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變更登記,違者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至15萬元罰鍰。
    申辦流程
    郵寄至新竹縣政府衛生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七街1號)或臨櫃辦理。
    應備物品
    • 1.申請書。
    • 2.營業地址、場所(貯存藥物倉庫)及主要設備之平面略圖。
    • 3.公司登記核准文件、公司組織章程影本 1 份,加蓋公司章與正本相符。(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 4.藥商(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 5.被藥商聘用藥師(生)管理人應同時申辦執業執照【附繳藥師(生)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1 吋半身照片 2 張、公會證明書、在職證明、繼續教育證明】。
    • 6.兼營中藥業務者,另繳交修習中藥學分證明文件。
    • 7.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重新開設或復業:附原歇業公文或他縣市遷移公文正本。
    • 8.列冊中藥商第四、五類列冊者:附原負責人歇業公文及列冊中藥商證明書(均為原始函件,非影本)。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衛生局-食品藥物科
    承辦人員:曹小姐
    電話:(03)5518160#233
    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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