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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利息所得免扣繳
#同線上申辦#
機關團體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利息所得免扣繳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第11條第4項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
申辦資格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申辦流程
線上填寫申請書表申辦。
應備物品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一)機關或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請註明「確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章程中須明定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洽冶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在此限﹚。
(三)主管機關核備組織章程之公文書影本。
(四)現任董﹙理﹚監事或委員名冊(請註明職稱、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與主要捐贈人之關係)。
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一)主管機關核准報備公文書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請註明「確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二)組織章程或住戶管理規約。
上述相關證明文件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作業天數
10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02) 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03) 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04) 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06) 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07) 725-6600
我要線上申辦
服務內容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第11條第4項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
申辦資格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申辦流程
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扣繳單位稅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應備物品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一)機關或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請註明「確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章程中須明定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洽冶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在此限﹚。
(三)主管機關核備組織章程之公文書影本。
(四)現任董﹙理﹚監事或委員名冊(請註明職稱、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與主要捐贈人之關係)。
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一)主管機關核准報備公文書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請註明「確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二)組織章程或住戶管理規約。
上述相關證明文件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作業天數
7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02) 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03) 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04) 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06) 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07) 725-6600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服務內容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第11條第4項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
申辦資格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申辦流程
備妥應備附件,郵寄至扣繳單位稅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應備物品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一)機關或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請註明「確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章程中須明定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洽冶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在此限﹚。
(三)主管機關核備組織章程之公文書影本。
(四)現任董﹙理﹚監事或委員名冊(請註明職稱、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與主要捐贈人之關係)。
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一)主管機關核准報備公文書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請註明「確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二)組織章程或住戶管理規約。
上述相關證明文件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作業天數
7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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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02) 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03) 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04) 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06) 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07) 7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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