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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加計利息辦理綜合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自然人憑證)
#同線上申辦#
申請加計利息辦理綜合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自然人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一、 法令依據:
財政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及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500號函
。
二、 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補徵稅款)及罰鍰,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三、 申請時限及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上述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自繳稅款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核定補徵稅款以繳款書原繳納期間或展延期間截止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時,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該管稽徵機關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並以申請一次為限。親送申請者,以收件當日為申請日;郵寄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申請日,逾申請期限,應不予受理。
申辦資格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二)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 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四) 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五) 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六)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申辦流程
1
使用自然人憑證並搭配讀卡機登入
線上申辦系統
。
2
於線上填寫申請書表申辦。
應備物品
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之自然人憑證
二、 讀卡機
作業天數
6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我要線上申辦
服務內容
一、 法令依據:
財政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及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500號函
。
二、 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補徵稅款)及罰鍰,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三、 申請時限及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上述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自繳稅款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核定補徵稅款以繳款書原繳納期間或展延期間截止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時,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該管稽徵機關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並以申請一次為限。親送申請者,以收件當日為申請日;郵寄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申請日,逾申請期限,應不予受理。
申辦資格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二)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 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四) 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五) 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六)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申辦流程
1
攜帶應備物品。
2
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納稅義務人各年度申報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申請。
應備物品
一、
綜合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
(
填表範例
)。
二、 相關證明文件:
(一)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或存款簿註記「就保給付」。
(二)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或郵政儲金存款簿註記「就保職訓」、銀行存款簿註記「就保職訓津貼」。
(三) 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如存款簿註記「工作所得補助」。
(四) 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依納稅義務人所填核發救助金相關資料。
(五) 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僱用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有該項事實之文件;證明文件應載明「oo年oo月及oo年oo月之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文字。
(六)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之證明文件,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另填「提供擔保品申請書」。
作業天數
6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服務內容
一、 法令依據:
財政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及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500號函
。
二、 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補徵稅款)及罰鍰,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三、 申請時限及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上述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自繳稅款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核定補徵稅款以繳款書原繳納期間或展延期間截止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時,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該管稽徵機關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並以申請一次為限。親送申請者,以收件當日為申請日;郵寄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申請日,逾申請期限,應不予受理。
申辦資格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二)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 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四) 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五) 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六)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申辦流程
1
備妥應備物品。
2
郵寄至納稅義務人各年度申報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申請。
應備物品
一、
綜合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
(
填表範例
)。
二、 相關證明文件:
(一)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或存款簿註記「就保給付」。
(二)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或郵政儲金存款簿註記「就保職訓」、銀行存款簿註記「就保職訓津貼」。
(三) 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如存款簿註記「工作所得補助」。
(四) 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依納稅義務人所填核發救助金相關資料。
(五) 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僱用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有該項事實之文件;證明文件應載明「oo年oo月及oo年oo月之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文字。
(六)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之證明文件,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另填「提供擔保品申請書」。
作業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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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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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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