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 。 二、申請時限: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 三、依財政部66年4月25日台財稅第32679號函規定,申報期限內可申請撤銷該年度已辦之結算申報,並視為未曾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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