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7條、所得稅法第81條、所得稅法第116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6條。 二、申請範圍:查對更正事項以文字記載或數字計算錯誤者為限,對查定之事實或法令之適用有所異議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申請復查。 三、申請時限:應於繳款書所規定繳納期限內或核定通知書送達後10日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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