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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加計利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工商憑證登入)

一、法令依據:財政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500號函、99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2400號函、106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4760號函及108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08700號令。 二、申請事由: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三、申請範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及暫繳申報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 四、申請條件: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者,不適用之。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申請加計利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工商憑證登入)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財政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500號函、99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2400號函、106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4760號函及108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08700號令。
    • 二、申請事由: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 三、申請範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及暫繳申報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
    • 四、申請條件: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者,不適用之。
      •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申辦資格
    營利事業
    申辦流程
    • 1
      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 2
      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親自送件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
    • 二、原繳款書。
    • 三、檢附證明文件: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之證明文件。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應另填「提供擔保申請書」。
      • (三)結算、未分配盈餘或暫繳申報自繳稅款案件:相關稅額申報書之影本或網路申報總表影本。
    作業天數
    6個工作日
    備註
    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財政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500號函、99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2400號函、106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4760號函及108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08700號令。
    • 二、申請事由: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 三、申請範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及暫繳申報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
    • 四、申請條件: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者,不適用之。
      •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申辦資格
    營利事業
    申辦流程
    • 1
      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 2
      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親自送件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
    • 二、原繳款書。
    • 三、檢附證明文件: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之證明文件。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應另填「提供擔保申請書」。
      • (三)結算、未分配盈餘或暫繳申報自繳稅款案件:相關稅額申報書之影本或網路申報總表影本。
    作業天數
    6個工作日
    備註
    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財政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500號函、99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2400號函、106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4760號函及108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08700號令。
    • 二、申請事由: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 三、申請範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及暫繳申報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
    • 四、申請條件: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者,不適用之。
      •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申辦資格
    營利事業
    申辦流程
    • 1
      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 2
      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親自送件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
    • 二、原繳款書。
    • 三、檢附證明文件: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之證明文件。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應另填「提供擔保申請書」。
      • (三)結算、未分配盈餘或暫繳申報自繳稅款案件:相關稅額申報書之影本或網路申報總表影本。
    作業天數
    6個工作日
    備註
    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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