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財政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500號函、99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2400號函、106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4760號函及108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08700號令。 二、申請事由: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三、申請範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及暫繳申報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 四、申請條件: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者,不適用之。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你對此服務的說明滿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