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23、74條。 二、申請時限: (一)變更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請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提出申請。 (二)新設立之營利事業,申請採用特殊會計年度,應以特殊會計年度之年度終止日與曆年制之年度終止日(12月31日)比較,先到者為申請最後期限。 三、注意事項:營利事業報經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情形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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