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並經稽徵機關確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轉帳退稅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自申請年度開始,每年申報核有退稅者,皆會直接撥入指定的存款帳戶。存款帳戶資料有變動或營利事業解散清算時,亦應請填寫本表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變更或取消。
二、 請利用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在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合作社、農會)開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或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等帳戶擇一辦理直接劃撥退稅(未參與金融資訊系統轉帳納稅及直撥退稅作業之金融機構,不予受理),營業稅已使用直接劃撥轉帳退稅者,建議使用同一存款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