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 二、申請年度及所得期間:請配合營利事業會計期間填寫,如106年度之所得期間為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若為4月制特殊會計年度者,則其所得期間為106年4月1日至107年3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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