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9條。 2.申辦對象及時限:營業人應於停業(含展延停業)、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3.注意事項: (1) 停業期間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2)停業當期應依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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