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2.適用條件及期限: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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