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及第24條。 2.申請時限︰轉供即日起。 3.注意事項: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應處罰案件,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惟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及第24條。
    • 2.申請時限︰轉供即日起。
    • 3.注意事項: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應處罰案件,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惟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申辦流程
    • 1
      請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
      選擇「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作業天數
    6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及第24條。
    • 2.申請時限︰轉供即日起。
    • 3.注意事項: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應處罰案件,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惟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申辦流程
    親自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應備物品
    • 1.填寫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報備申請書。
    • 2.備妥應備附件。
    作業天數
    6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及第24條。
    • 2.申請時限︰轉供即日起。
    • 3.注意事項: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應處罰案件,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惟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申辦流程
    郵寄至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應備物品
    • 1.填寫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報備申請書。
    • 2.備妥應備附件。
    作業天數
    6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