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及第24條。 2.申請時限︰轉供即日起。 3.注意事項: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應處罰案件,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惟1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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