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贈與稅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一)申請延期繳納者,得於期限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 (二)申請分期繳納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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