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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申請提供擔保(國稅)(健保卡登入)

有下述情形者,可申請以財產作為擔保品: (一) 不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法提起訴願時,因繳納半數稅款確有困難,為免除或暫緩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二)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必需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申請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者。 (三) 為免被限制出境。 (四) 為解除出境限制。 (五) 為免被假扣押。 (六) 為撤銷或停止假扣押。 (七) 因違章欠稅未結,為辦理營利事業變更登記。 (八) 為免被禁止財產處分。 (九) 為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十) 為免被依法提前開徵稅捐。

稅款申請提供擔保(國稅)(健保卡登入)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有下述情形者,可申請以財產作為擔保品:
    • (一) 不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法提起訴願時,因繳納半數稅款確有困難,為免除或暫緩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二)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必需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申請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者。
    • (三) 為免被限制出境。
    • (四) 為解除出境限制。
    • (五) 為免被假扣押。
    • (六) 為撤銷或停止假扣押。
    • (七) 因違章欠稅未結,為辦理營利事業變更登記。
    • (八) 為免被禁止財產處分。
    • (九) 為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 (十) 為免被依法提前開徵稅捐。
    申辦流程
    應備物品
    • 一、擔保標的清單。
    • 二、以⼟地提供擔保者:⼟地所有權狀影本、分區使⽤證明。
    • 三、以房屋提供擔保者: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現值證明書。
    • 四、以上巿股票、公債或銀⾏存單提供擔保者:上巿股票或銀⾏存單所有⼈印鑑之質權設定申請書或股票、公債或存款單。
    • 五、擔保具結書。
    • 六、擔保品由第三⼈提供者:第三⼈擔保者同意書(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
    作業天數
    40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有下述情形者,可申請以財產作為擔保品:
    • (一) 不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法提起訴願時,因繳納半數稅款確有困難,為免除或暫緩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二)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必需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申請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者。
    • (三) 為免被限制出境。
    • (四) 為解除出境限制。
    • (五) 為免被假扣押。
    • (六) 為撤銷或停止假扣押。
    • (七) 因違章欠稅未結,為辦理營利事業變更登記。
    • (八) 為免被禁止財產處分。
    • (九) 為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 (十) 為免被依法提前開徵稅捐。
    申辦流程
    • 1
      填寫申請書及攜帶應備證件。
    • 2
      向欠稅所在地之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
    應備物品
    • 二、擔保標的清單。
    • 三、以土地提供擔保者: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分區使用證明。
    • 四、以房屋提供擔保者: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現值證明書。
    • 五、以上巿或上櫃股票、公債或銀行存單提供擔保者:上巿或上櫃股票或銀行存單所有人印鑑之質權設定申請書或股票、公債或存款單。
    • 六、擔保具結書。
    • 七、擔保品由第三人提供者:第三人擔保者同意書(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 八、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 九、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作業天數
    40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有下述情形者,可申請以財產作為擔保品:
    • (一) 不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法提起訴願時,因繳納半數稅款確有困難,為免除或暫緩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二)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必需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申請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者。
    • (三) 為免被限制出境。
    • (四) 為解除出境限制。
    • (五) 為免被假扣押。
    • (六) 為撤銷或停止假扣押。
    • (七) 因違章欠稅未結,為辦理營利事業變更登記。
    • (八) 為免被禁止財產處分。
    • (九) 為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 (十) 為免被依法提前開徵稅捐。
    申辦流程
    • 1
      填寫申請書及備妥應備證件。
    • 2
      郵寄至欠稅所在地之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
    應備物品
    • 二、擔保標的清單。
    • 三、以土地提供擔保者: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分區使用證明。
    • 四、以房屋提供擔保者: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現值證明書。
    • 五、以上巿或上櫃股票、公債或銀行存單提供擔保者:上巿或上櫃股票或銀行存單所有人印鑑之質權設定申請書或股票、公債或存款單。
    • 六、擔保具結書。
    • 七、擔保品由第三人提供者:第三人擔保者同意書(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 八、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 九、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作業天數
    40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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