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 二、申請範圍:本項目提供對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菸酒稅、期貨交易稅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使用。 三、申請時限: (一)核定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二)核定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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