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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應用稅務機關檔案(組織及團體憑證登入)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利益之必要,依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申請應用稅務機關檔案。

申請應用稅務機關檔案(組織及團體憑證登入)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利益之必要,依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申請應用稅務機關檔案。
    申辦資格
    •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 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 二、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申辦流程
    於本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09W/OLFETWW14/4)登錄申請資料,並視需要併同應備證件上傳。
    應備物品
    •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非當事人申請,應檢附與當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 二、營利事業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非負責人或管理人,應檢附與當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 三、非法人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非代表人或管理人,應檢附與當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 四、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五、其他證明文件,例如委任書。
    作業天數
    8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利益之必要,依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申請應用稅務機關檔案。
    申辦資格
    •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 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 二、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申辦流程
    攜帶應備證件及填寫申請書,至各地區稅捐機關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
    • 三、非當事人申請,應檢附與當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 四、營利事業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非負責人或管理人,應檢附與當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 五、非法人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非代表人或管理人,應檢附與當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 六、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七、其他證明文件,例如委任書。
    作業天數
    8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利益之必要,依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申請應用稅務機關檔案。
    申辦資格
    •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 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 二、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申辦流程
    備妥應備證件及填寫申請書,郵寄至各地區稅捐機關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
    • 三、非當事人申請,應檢附與當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 四、營利事業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非負責人或管理人,應檢附與當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 五、非法人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非代表人或管理人,應檢附與當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 六、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七、其他證明文件,例如委任書。
    作業天數
    8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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