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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增值稅退稅(免用憑證)

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土地稅法第34-1條或第39-3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3.申辦注意事項: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申請改按農業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申請土地增值稅退稅(免用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土地稅法第34-1條或第39-3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 3.申辦注意事項: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申請改按農業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申辦流程
    • 1
      於本服務線上申辦系統
    • 2
      送出案件申請後,將以Email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使用「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應備物品
    • 1.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 (1)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正本 。
      • (2)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正本。
    • 2.改按農業用地課徵
      • (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影本。
      •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影本。
      • (3)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 ( 含耕地 ) 證明書」倘經會同包括農業、地政等機關共同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並於該證明書註明「該農業用地係作農業使用無誤」,可取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4)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正本。
    • 3.撤銷申請
      • (1)雙方協議撤銷者a.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正本。b.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c.繳納收據正本。
      • (2)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者a.法院判決確定書、和解筆錄等有關證明文件正本。b.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c.繳納收據正本。
    作業天數
    16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土地稅法第34-1條或第39-3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 3.申辦注意事項: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申請改按農業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申辦流程
    攜帶應備附件及填寫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應備物品
    • 1.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 (1)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正本 。
      • (2)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正本。
    • 2.改按農業用地課徵
      • (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影本。
      •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影本。
      • (3)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 ( 含耕地 ) 證明書」倘經會同包括農業、地政等機關共同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並於該證明書註明「該農業用地係作農業使用無誤」,可取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4)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正本。
    • 3.撤銷申請
      • (1)雙方協議撤銷者a.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正本。b.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c.繳納收據正本。
      • (2)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者a.法院判決確定書、和解筆錄等有關證明文件正本。b.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c.繳納收據正本。
    作業天數
    16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土地稅法第34-1條或第39-3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 3.申辦注意事項: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申請改按農業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申辦流程
    攜帶應備附件及填寫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應備物品
    • 1.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 (1)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正本 。
      • (2)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正本。
    • 2.改按農業用地課徵
      • (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影本。
      •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影本。
      • (3)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 ( 含耕地 ) 證明書」倘經會同包括農業、地政等機關共同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並於該證明書註明「該農業用地係作農業使用無誤」,可取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4)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正本。
    • 3.撤銷申請
      • (1)雙方協議撤銷者a.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正本。b.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c.繳納收據正本。
      • (2)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者a.法院判決確定書、和解筆錄等有關證明文件正本。b.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c.繳納收據正本。
    作業天數
    16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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