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土地稅法第34-1條或第39-3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3.申辦注意事項: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申請改按農業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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