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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免用憑證)

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土地稅法第35條及第37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3.申辦注意事項: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免用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土地稅法第35條及第37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 3.申辦注意事項: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申辦流程
    • 1
      於本服務線上申辦系統
    • 2
      送出案件申請後,將以Email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使用「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應備物品
    • 1.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2.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3.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請立具切結書,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檢附出售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正本。
    • 4.重購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正本。
    • 5.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27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土地稅法第35條及第37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 3.申辦注意事項: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申辦流程
    攜帶應備附件及填寫申請書,向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應備物品
    • 1.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2.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3.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請立具切結書,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檢附出售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正本。
    • 4.重購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正本。
    • 5.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27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土地稅法第35條及第37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 3.申辦注意事項: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申辦流程
    攜帶應備附件及填寫申請書,向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應備物品
    • 1.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2.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3.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請立具切結書,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檢附出售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正本。
    • 4.重購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正本。
    • 5.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27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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