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土地稅法第35條及第37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3.申辦注意事項: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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