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辦變更房屋使用情形或拆除、焚毀、坍塌( 免用憑證)

1.法令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 第8條。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3.申辦注意事項: (1)房屋使用情形變更:a.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報b.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高雄市: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南投縣:事實發生之日當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2)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稅。 (3)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税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虚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4)納稅者如有依前點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者,請另填報「聲明事項表」(請至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區下載填寫)。

申辦變更房屋使用情形或拆除、焚毀、坍塌( 免用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 第8條。
    •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 3.申辦注意事項:
      • (1)房屋使用情形變更:a.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報b.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高雄市: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南投縣:事實發生之日當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 (2)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稅。
      • (3)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税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虚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 (4)納稅者如有依前點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者,請另填報「聲明事項表」(請至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區下載填寫)。
    申辦流程
    • 1
      於本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cases/services/OLF015015/0)
    • 2
      送出案件申請後,將以Email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使用「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應備物品
    • 如屬房屋拆除案件,應檢附房屋拆除前、後相片等相關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7個工作日
    備註
    線上申辦者,除附件已上傳電子檔者外,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送至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 第8條。
    •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 3.申辦注意事項:
      • (1)房屋使用情形變更:a.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報b.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高雄市: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南投縣:事實發生之日當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 (2)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稅。
      • (3)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税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虚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 (4)納稅者如有依前點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者,請另填報「聲明事項表」(請至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區下載填寫)。
    申辦流程
    攜帶應備附件及填寫申請書,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應備物品
    • 如屬房屋拆除案件,應檢附房屋拆除前、後相片等相關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7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 第8條。
    •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 3.申辦注意事項:
      • (1)房屋使用情形變更:a.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報b.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高雄市: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南投縣:事實發生之日當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 (2)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稅。
      • (3)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税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虚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 (4)納稅者如有依前點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者,請另填報「聲明事項表」(請至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區下載填寫)。
    申辦流程
    備妥應備附件及填寫申請書,郵寄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
    應備物品
    • 如屬房屋拆除案件,應檢附房屋拆除前、後相片等相關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7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