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 第8條。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3.申辦注意事項:
(1)房屋使用情形變更:a.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報b.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高雄市: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南投縣:事實發生之日當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2)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稅。
(3)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税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虚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4)納稅者如有依前點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者,請另填報「聲明事項表」(請至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區下載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