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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工商憑證)

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6條。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3.申辦注意事項: (1)本項申請限於納稅義務人未接獲或遺失地方稅稽徵機關發出之稅款繳款書。 (2)機車汽缸總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者,無須繳納使用牌照稅。 (3)身心障礙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須繳納差額稅款。

申請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工商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6條。
    •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 3.申辦注意事項:
      • (1)本項申請限於納稅義務人未接獲或遺失地方稅稽徵機關發出之稅款繳款書。
      • (2)機車汽缸總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者,無須繳納使用牌照稅。
      • (3)身心障礙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須繳納差額稅款。
    申辦流程
    • 1
      於本服務線上申辦系統
    • 2
      送出案件申請後,將以Email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使用「電子稅務文件進度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應備物品
    • 1.本人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
    • 2.營利事業或其他組織申請者: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文件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印章(營利事業須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印章)。
    • 3.委託代辦者:委任書、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具結後之影本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隨到隨辦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6條。
    •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 3.申辦注意事項:
      • (1)本項申請限於納稅義務人未接獲或遺失地方稅稽徵機關發出之稅款繳款書。
      • (2)機車汽缸總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者,無須繳納使用牌照稅。
      • (3)身心障礙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須繳納差額稅款。
    申辦流程
    • 1
      攜帶應備附件及填寫申請書。
    • 2
      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應備物品
    • 1.本人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
    • 2.營利事業或其他組織申請者: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文件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印章(營利事業須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印章)。
    • 3.委託代辦者:委任書、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具結後之影本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隨到隨辦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6條。
    •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 3.申辦注意事項:
      • (1)本項申請限於納稅義務人未接獲或遺失地方稅稽徵機關發出之稅款繳款書。
      • (2)機車汽缸總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者,無須繳納使用牌照稅。
      • (3)身心障礙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須繳納差額稅款。
    申辦流程
    • 1
      備妥應備附件及填寫申請書。
    • 2
      郵寄至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
    應備物品
    • 1.本人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
    • 2.營利事業或其他組織申請者: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文件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印章(營利事業須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印章)。
    • 3.委託代辦者:委任書、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具結後之影本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隨到隨辦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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