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日常生活
婚姻與身分
交通與旅遊
居住與環境
理財與納稅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上方連結
網站連結
下方連結
E-GOV智能小幫手
電腦版
:::
選單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日常生活
婚姻與身分
交通與旅遊
居住與環境
理財與納稅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我的E政府
我的E政府
上方連結
網站連結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搜尋
全站搜
找服務
搜尋
搜尋
進階搜尋
關閉
:::
首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申辦服務
_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Bopomofo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工商憑證)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4條進行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工商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依據
房屋稅條例第4條
進行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申辦資格
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繼承案件,由房屋繼承人提出申請。
申辦流程
1
於
本服務線上申辦系統
登錄申請資料。
2
視需要併同應備證件上傳,其餘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送至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應備物品
1. 已辦保存登記房屋:免檢附文件。
2.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1) 一般申報案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 繼承案件:A.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B.繼承系統表C.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D.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
作業天數
5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我要線上申辦
服務內容
依據
房屋稅條例第4條
進行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申辦資格
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繼承案件,由房屋繼承人提出申請。
申辦流程
1
填寫
申請書
及攜帶應備證件。
2
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應備物品
1.
申請書
(
填寫範例
)。
2. 身分證件:
(1) 本人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
(2) 營利事業或其他組織申請者: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
文件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印章(營利事業須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印章)。
(3) 委託代辦者:委任書、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具結後之影本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3. 已辦保存登記房屋:免檢附文件。
4.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1) 一般申報案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 繼承案件:A.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B.繼承系統表C.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D.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
作業天數
5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服務內容
依據
房屋稅條例第4條
進行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申辦資格
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繼承案件,由房屋繼承人提出申請。
申辦流程
1
填寫
申請書
及備妥應備證件。
2
郵寄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應備物品
1.
申請書
(
填寫範例
)。
2. 身分證件:
(1) 本人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
(2) 營利事業或其他組織申請者: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
文件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印章(營利事業須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印章)。
(3) 委託代辦者:委任書、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具結後之影本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3. 已辦保存登記房屋:免檢附文件。
4.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1) 一般申報案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 繼承案件:A.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B.繼承系統表C.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D.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
作業天數
5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下載郵寄申請表單
滿意度調查
你對此服務的說明滿意嗎?
滿意
普通
不滿意
請勾選不滿意原因:
表單下載連結失效
線上申辦連結失效
服務說明不清楚
服務內容有誤
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
[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